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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規章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章程
時間:2020年04月04日 來源:本站 作者:綜合管理部 點擊量:4577 分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核能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縮寫為:CN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與核能利用相關的核設施建設、運營、研究設計、建筑安裝、設備制造、核燃料循環、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以及熱心核能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國家關于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做好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建言獻策,為企業排憂解難,努力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核能行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提供服務,促進核能行業又好又快又安全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國防科工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直屬機關委員會。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開展核能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課題研究,開展核能行業規劃、行業政策、行業法規以及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展國內外核能利用狀況的調查研究,開展核能行業統計工作,進行市場預測和經濟分析,向會員單位通報有關信息,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三、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核能行業安全文化建設;

四、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推動下,組織開展核電廠和核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同行評估及經驗交流活動;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獎評獎活動;

六、配合政府部門,組織核能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的培訓;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核能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組織開展核能行業標準的編制,組織或參與制訂核能行業技術規范、服務準則、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的鑒定與推廣以及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協助開展行業準入資格初審;

八、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訂行業規范、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有關自律性管理制度,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九、組織開展核能利用的公眾宣傳、招商推介,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協助企業開拓市場,根據政府委托或行業需要,舉辦展覽會和交易會。

十、依照有關規定,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

十一、接受委托,開展本行業信息、教育、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十二、組織開展同境外核能行業組織及其它機構的友好交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行業開拓國際市場,為會員單位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十三、代表行業和會員單位,積極向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協助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做好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十五、承擔有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國內與核能利用相關及熱心核能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凡承認本協會章程,愿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與核能利用相關的境外法人獨資企業,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承認本協會章程、愿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聯系會員。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本年度會費;

五、頒發會員或聯系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技術、科研成果、經濟信息、經營管理經驗和人才培訓等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協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六、有自愿入會和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  聯系會員除不享有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均與會員相同。

第十四條  會員和聯系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和聯系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和聯系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問題;

五、表決通過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可以增補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15%。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單位推薦的代表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定。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向會員代表大會推薦新一屆理事會人選;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和聯系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研究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秘書處)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推舉名譽職務人選;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聽取并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對秘書長和秘書處及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工作務實,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二、具備相應的核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可實行企業家輪值制,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實行輪值制產生的理事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單位和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本協會重要事務的對外協調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和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訂辦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后經2017年4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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