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 號)和國家標準委、民政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及《團體標準化第一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 20004.1-2016)等相關管理規定,結合中國核能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核協團標)屬于國家標準化法規定的社會團體標準,是以協會為平臺,以核能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市場化工作機制,由協會統一管理并組織制定的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自愿性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三條 協會代表全體會員單位負責核協團標的統一管理,以及負責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
第四條 協會可以與其它團體組織聯合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
第二章 標準化管理
第五條 協會成立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具體負責核協團標的管理。
第六條 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并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二)審批協團標準化管理規章和制度;
(三)審批協團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計劃;
(四)審批核協團標。
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標準化技術專業組(以下簡稱專業組)。專業組按照核能發展技術需求,結合協會現有技術組織體系組建。主要職責:
(一)審議專業組負責的標準體系表;
(二)審議專業組標準化發展規劃和年度標準立項計劃;
(三)負責對標準的技術審查。
第八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提出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提出協團標準化規章、制度草案;
(三)提出協團標準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表和標準制定計劃;
(四)組織委員會會議;
(五)承擔核協團標和年度計劃項目實施管理、組織技術審查和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標準出版工作,負責標準成果申報;
(七)開展核協團標培訓、標準宣貫和技術服務。
辦公室作為常設管理機構設在協會秘書處,根據需要可將行業相關機構作為支持單位,協助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九條 協會參加核協團標編制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條 核協團標的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黨和國家和地方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三)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
(四)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核協團標的制定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六)禁止利用核協團標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一條 核協團標的制定工作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修訂和廢止等。
第十二條 核協團標的提案
(一)協會各專業組織和各會員單位均可發起核協團標提案;
(二)委員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核協團標提案;
(三)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提案的收集整理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核協團標的立項
(一)立項建議。協會會員單位均可提出核協團標項目建議;可向協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核協團標項目建議。
(二)立項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專業組審議,審議采用投票形式進行表決,獲得審查組 3/4 以上贊成票通過。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對提案進行審批,批準通過當日即為立項日期。
(三)立項公告。項目經批準立項后,由協會和標準提出單位簽訂協議,同時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和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核協團標的起草
(一)核協團標的起草單位可以是一個單位,也可以由多個單位共同組成。
(二)核協團標的編寫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的規定執行。
(三)核協團標的封面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四)核協團標以中文編撰。根據需要,部分標準以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編寫并出版。發生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
第十五條 核協團標草案的征求意見
(一)起草工作結束之后,采用公開和定向結合的方式, 廣泛征求有關單位、技術專家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通過協會官網和國家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草案全文或部分章節的方式進行意見征集,也可以定向征集意見。由主要起草單位負責意見的征集,征求意見周期 30 天。
(二)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特別成熟的標準立項,如果已經形成規范性文件并經實踐驗證的標準提案,可以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直接申請審查并發布。
(三)核協團標的制定周期一般為12—18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的標準項目變更可以一次延長3個月,但是一個項目最多延長6個月。超過24個月未能發布的核協團標項目自動撤銷。
第十六條 核協團標的技術審查
(一)核協團標初審以會議形式進行。標準審查側重其技術內容是否適應市場、具有技術引領性,及促進產品的技術進步。
(二)核協團標終審。標準初審通過后,由工作組組織專家進行標準終審,標準終審須以會議形式進行。標準審查側重以下三個方面: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協調配套性,與相關技術文件之間的協調性;技術內容是否正確無誤,是否適應當前的科學技術水平和市場需求;標準是否先進、合理、安全,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
(三)審查組成員由工作組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7人,且為單數。獲得審查組3/4以上贊成票的標準送審稿為通過審查。
第十七條 核協團標的批準、編號、發布
(一)根據審查意見,相關核協團標由委員會批準并組織發布。工作組、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核協團標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團體標準編號方法如下:
T/CNEA XXX-XXXX
其中:T,為團體標準代號;CNEA,協會代號;XXX,團體標準順序號;XXXX,為年代號。字母為大寫拉丁字母。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采用雙編號
例如:T/CNEA XXX-XXXX/ISO XXXX:XXXX
第十八條 核協團標的復審
核協團標復審期不超過五年。復審結論包括:建議升級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確認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工作由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
第十九條 核協團標的修訂
(一)經復審的核協團標應根據復審結論適時啟動標準的修訂工作。修訂申請一般由原標準起草單位提出,同時鼓勵技術先進單位提出修訂申請,委員會審查批準。
(二)修訂工作由委員會批準的修訂單位組織開展。
(三)如認為標準已不再適用,也沒有修改必要,可由原主要起草單位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廢止申請,審查后提交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條 核協團標的工作經費來源
核協團標制定修訂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費、設備費、檢測費、調研差旅費、勞務費、會議費、辦公管理費、審定費、宣貫費等相關費用,由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單位自籌或多方籌集解決并??顚S?。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協團標為自愿性標準,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凡是采用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單位應自愿接受協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核協團標的版權歸協會所有。
(一)為了促進技術的進步和創新,對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核協團標起草單位應按照《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GB/T20003.1-2014)的規定執行,以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由協會發布的標準、相關的技術報告或文稿的版權、著作權歸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 不得印刷、銷售。
(三)協會和其它社會組織聯合批準頒布的標準,其版權與著作權由雙方商議協定。
(四)協會酌情公開其核協團標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員單位是標準實施的主體,應積極創造條件,主動采用核協團標,并保障標準有效貫徹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采用核協團標的單位和個人積極向協會反饋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中國核能行業協會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